每日处警知识(第25期):邻里纠纷该如何处置?
【操作规程】
1.采取措施制止过激言行,稳定双方情绪。
2.及时展开调查,了解纠纷原因。
3.积极进行劝解,化解矛盾、促成和解。
4.对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经双方同意后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或《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5.双方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就民事争议事项和赔偿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6.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邻里纠纷,双方不愿意和解的,告知双方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7.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因邻里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民警不宜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必要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相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当地德高望重的人、与双方熟悉的有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理。
3.及时掌握邻里纠纷处置后情况,防止再次发生纠纷。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1款)
依据二: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依据三: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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